為促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近日,江門市商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聯合制定了《江門市促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若干措施》。詳情如下:
江門市促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工作,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根據《江門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進低值可回收物源頭分類投放與收集
加大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力度,廣泛動員,深入推進垃圾分類和低值可回收物有效回收利用宣傳。鼓勵城鄉居民將低值可回收物正確投放,提高前端分類效率;鼓勵環衛、物業保潔等工作人員將低值可回收物正確分揀、收集、整理,積累到一定數量后交給回收處理企業。[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市商務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二、采用政府采購+市場運作回收模式
各縣(市、區)政府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范程序,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確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企業,明確指定區域內低值可回收物統收統運工作。政府采購服務費用由各縣(市、區)政府結合本級財政實際,籌措安排資金,推動企業市場化運作。
市商務局牽頭制定《江門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目錄》,根據市場情況適時對目錄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各縣(市、區)政府開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采購先以生活垃圾分類示范鎮街(片區)為試點(有條件的區可全區推行),各縣(市、區)可由城管部門采取整體打包采購或按鎮、街道(片區)劃分層級分散采購,具體費用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實際確定。服務合同需明確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首年度結束后由各縣(市、區)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服務供應企業年度收運量、收運頻次及運營成本等指標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清算撥付本年度服務費用,并調整下一年度服務費用標準。[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商務局牽頭指導,市財政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三、加強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監管
(一)各服務供應企業應嚴格履行服務合同,及時清運指定區域的低值可回收物,據實做好數據統計,定期向各縣(市、區)城管部門及商務部門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二)低值可回收物經二次分揀后無法資源化利用部分,各服務供應企業應與各縣(市、區)城管環衛部門做好銜接交轉,由城管環衛部門將其轉至其他垃圾收運體系閉環處理,該部分所涉終端處理費用由服務供應企業承擔。
(三)各縣(市、區)城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定期對服務供應企業開展聯合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每半年報送市城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
(四)服務供應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取消其服務資格:
1.受到各級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行政處罰且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未完成整改的;
2.違規將承接區域以外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納入回收處理數量,要求承接區財政購買其服務的;
3.不按回收處理程序及相關技術規范分揀加工處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沒有進入利用環節的,或將低值可回收物任意傾倒、非法填埋或焚燒、或作為其他生活垃圾處理的。
對違規回收處理的企業,依照合同約定追繳已支付款項,涉嫌違法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四、鼓勵優秀骨干企業積極參與回收處理
(一)鼓勵我市優秀骨干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服務,支持企業創新回收模式,提高低值可回收物交售便捷性。
(二)積極開展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政策培訓,引導行業企業自律、規范經營。
(三)市供銷社通過整合社有回收資源,引導供銷社下屬企業積極參與江門市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工作,發揮社有企業兜底保障作用。(市商務局、市供銷社負責落實)
五、附則
以上措施由市商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標題:江門市商務局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江門市促進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