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滬環水〔2021〕199號)的相關要求,統一全市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標準,實現“有口皆查、應查盡查”的目標,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1日公開發布《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現場排查溯源工作手冊(試行)》(下稱《工作手冊》),供在全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中使用。
《工作手冊》包括排污口排查、排污口監測、排污口溯源等多方面內容。
文件顯示,排污口排查的對象是指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閘等向河道、湖泊 及杭州灣近岸海域排污(水)的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的河道、湖泊范圍參照《上海市河道(湖泊)報告》, 入海排污口排查的范圍為本市杭州灣海岸線。
排查工作主要以現場排查為主, 對人工排查難以到達及重點關注的區域,采用技術手段開展技術強化排查, 實現排查無遺漏,應查盡查。其中,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選擇河道湖泊常水位(低水位)時段開展排查,以提高現場排查的效率和質 量。現場排查分為水上排查和水下排查。水下排污口的排查可采用無人船+側掃聲吶技術方法開展排查,在無人 船底部搭載側掃聲吶,以人工遙控的方式沿河岸進行側掃作業。
本次排查是“全口徑”排查,對現場遇到的各類型排口,在無法確定 排水來源、排污口類型的情況下,可先按排污口進行登記,待后期溯源進 一步予以識別,實現排查范圍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
排污口排查在現場排查過程中,針對存在有水排放且具有采樣條件的排污口開展監測。開展至少 1 次現場快檢或實驗室檢測,推薦使用現場快檢,現場快檢 結果填入排查系統中,若開展實驗室檢測,其監測結果后續填入排查系統。
監測點位可根據排放方式、測流條件和污水收集排放特征等因素具 體確定,管道類原則上在管道出水口處采樣,溝渠等排污口盡量選擇污水混合均勻、水質較穩定的位置采樣。采樣水體水淺時,避免攪動底泥,采樣樣品較為渾濁的,靜置后取 上清液測試。水下排口,現場可溯源確定入河前第一監測井位的,可對監測井位 流動水進行采樣檢測。如有需要,積水檢測情況可參考。
排污口溯源:在結合全面排查、水質、水量監測結果的基礎上,明確污水來源,確 定責任單位。對于排污口現場情況簡單,完成現場排查同時可直接溯源, 對于現場無法溯源的排污口,依據排污口排水、管網連通情況等復雜程度, 開展第二級資料+現場調查溯源和第三級攻堅溯源工作。排查階段現場同步溯源(第一級溯源)、資料+人工排查溯源(第二級溯源)、技術溯源(第三級溯源)。
對于在溯源過程中發現排污口存在的問題,填寫入河排污口綜合信息 平臺,便于后續制定“一口一方案”并開展整治。
《工作手冊》全文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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