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施行兩個月的
《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還“熱乎”著,這不,德州市又下發新規。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了《德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于分類:
《條例》第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生活垃圾產生量、種類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根據區域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有集中供餐的單位,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數量根據用餐人數和產生量設置;
(二)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至少設置一處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投放點;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備餐飲區或者客流集中休息區的,應當增設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農村根據本地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在生活垃圾投放點設置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和使用指南。
關于宣傳:
《條例》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社會動員,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免費向公眾開放。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內容,融入課程教學、實習實訓,依托各級少先隊、學校團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關于監管:
《條例》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平臺,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關于罰款:
《條例》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全文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