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實施《浙江省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做出的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源頭防控作用,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同意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試點工作的復函》(環辦環評函〔2021〕33號)精神,我廳組織制定了《浙江省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編制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以規范和指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碳排放評價工作。現將該《指南》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碳排放評價工作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請各地收到《指南》后,認真組織學習研究,探索創新工作思路,切實發揮減污降碳協同效應。《指南》實施過程中,有相關改進建議和技術咨詢的,可及時向我廳和浙江省生態環境低碳發展中心反映溝通。
聯系方式:楊永進,衛俊杰。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7月6日
相關附件: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實施《浙江省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編制指南(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在浙江省范圍內鋼鐵、火電、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紙、印染、化纖等九大重點行業,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碳排放評價試點工作。具體納入碳排放評價的試點行業范圍詳見附錄一,其他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評價工作可參照執行。
二、引用文件
1.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 指導意見》(國發〔2021〕4 號);
2.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 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1〕4 號);
3.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 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 號);
4.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 (部令第 16 號) 。
5.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 2.1-2016);
6.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2-2018);
7.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 境》(HJ 2.3-2018);
8.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 10 個行業企業溫 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 〔2013〕2526 號);
9.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批 4 個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 〔2014〕2920 號);
10.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三批 10 個行業企業 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 1722 號);
11.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 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9 號);
12.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二氧化碳排放峰行 動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1〕85 號)。
三、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1)碳排放
指建設項目在生產運行階段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包括自產和外購)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等活動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2)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一定時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3)碳排放總量
一定時期內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
(4)單位工業增加值碳排放
一定時期內,企業每創造一個單位的工業增加值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單位工業總產值碳排放
一定時期內,企業每創造一個單位的工業產值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單位產品碳排放
一定時期內,企業每生產一個單位產品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7)單位能耗碳排放
一定時期內,企業每消耗單位能源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8)評價基準年
評價建設項目二氧化碳排放現狀水平的參考年。綜合考慮評價所需碳排放現狀數據可獲得性、數據質量、代表性等因素,選擇近三年排放量最大一年作為評價基準年。
四、碳排放評價工作內容和流程
碳排放評價工作主要內容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現狀調查和資料收集、工程分析、措施可行性論證和方案比選、碳排放評價、碳排放控制措施與監測計劃、評價結論。相關工作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相應章節中,并設立單獨評價專章,其一般工作流程見圖1:
圖 1 碳排放評價工作一般工作流程
五、碳排放評價方法
(一)政策符合性分析
收集相關資料,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與國家、地方和行業碳 達峰行動方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相關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的相符性。
(二)開展現狀調查和資料收集
收集建設項目主要經濟和技術資料,識別二氧化碳排放源和溫室氣體種類,收集各個排放活動水平數據;確定碳排放績效評價基準(標準)。
1.新建項目
可依據項目可研報告、立項文件、設計文件等開展調查和資料收集,包括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產品產量、能源類型及消費量、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的工業生產過程(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環保工程等)原輔料使用量等內容。
2.改擴建及異地搬遷項目
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調查現有項目的評價基準年二氧化碳排放情況。
如企業已納入國家或省級碳排放核算相關平臺,可直接從平臺引用現有項目相關數據,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凈購入電力和熱力等領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產品產量等。
(三)工程分析
明確建設項目二氧化碳核算邊界和產生節點;開展碳減排措施可行性論證與污染物治理措施方案比選;核算項目實施前后的 二氧化碳產生、排放量和排放績效。
1.核算因子
本指南主要開展建設項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評價。采用本指南評價方法和績效參考值評價時,碳排放總量核算應分別與評價基準(標準)、區域碳排放強度考核目標和設區市碳達峰方案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統計口徑保持一致。對項目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僅做核算,不作評價。
2.核算邊界
新建項目以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核算邊界。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對擬建項目、項目實施前后企業邊界分別作為核算邊界進行核算。現有項目企業邊界與環評中現有項目保持一致。
企業邊界核算范圍包括處于其運營控制權之下的所有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產生的溫室氣體和碳排放總量,設施范圍包括直接生產系統工藝裝置、輔助生產系統和附屬生產系統等。
對于涉及產能置換、區域削減的建設項目,還應核算被置換項目及污染物減排量出讓方碳排放量變化情況。
3.二氧化碳產生和排放情況分析
全面分析建設項目二氧化碳產排節點,在工藝流程圖中增加二氧化碳產生、排放情況示意。根據建設項目化石燃料、涉碳排放的工業生產原輔料以及凈購入電力和熱力特性及活動水平數據,分析碳排放影響因素。
4.核算方法
從燃料燃燒排放、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排放、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方面,分別計算建設項目實施后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E 溫總 和 碳排放總量 E 碳總。改擴建及異地搬遷建設項目還應單獨核算現有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和碳排放總量、“以新帶老”削減量及最終排放量。
結合項目特點及關鍵經濟、用能指標,計算建設項目實施前后碳排放績效,包括單位工業增加值碳排放 Q 工增、單位工業總產值碳排放 Q 工總、單位產品碳排放 Q 產品、單位能耗碳排放 Q 能耗。本指南僅規定建設項目一般核算方法及數據來源,詳見附錄二。核算結果參考溫室氣體和碳排放“三本賬”排放情況匯總表和碳排放績效核算表,詳見附錄三、附錄四。
重點行業溫室氣體和二氧化碳核算方法優先參照相應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標準,無相應行業標準時,參照發改辦氣候〔2013〕2526 號、發改辦氣候〔2014〕2920 號和發改辦氣候〔2015〕1722 號等文件發布的重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進行核算,詳見附錄五。
(四)措施可行性論證和方案比選
環境保護措施中增加碳排放控制措施內容,并從環境、經濟技術可行性等方面統籌開展碳減排措施可行性論證和污染治理措施方案比選。
1.碳減排措施可行性論證
從源頭防控、過程控制、回收利用等方面給出建設項目擬采取二氧化碳等減排措施,對擬選取的綠色節能工藝、產品和技術,降低化石燃料消費量,優化用能結構以及碳捕集利用等開展設備或工藝路線比選和經濟技術可行論證,強化同時降低污染物和溫 室氣體排放的減污降碳協同效應。
2.污染治理措施方案比選
根據HJ2.1、HJ2.2、HJ2.3關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選擇要求,在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能夠達標排放并且環境影響可接受的前提下,開展基于碳排放量最小的廢氣和廢水污染治理設施和預防措施多方案比選,提出末端治理措施協同控制最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