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根據工作安排,我市牽頭起草了《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請有意見的單位或公眾在2021年7月2日前提出意見。
通訊地址:荊門市生態環境局法規科(荊門市東寶區象山三路27號,郵編:448000)
附件:1.《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3.《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荊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4日
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保障鑒定評估工作的科學性、中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據“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荊辦文[2019]2號)《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環辦政法〔2016〕67號)《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II版)》(環辦〔2014〕90號)《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規程(試行)》《湖北省司法鑒定條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賠償義務人等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發現有涉嫌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經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同意,為進一步查清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判定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環境損害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生態環境修復目標,量化環境損害數額,一方或雙方委托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形成鑒定評估報告;賠償義務人不同意磋商的,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工作。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爭議不大、損害結果較小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應當包括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包括修復費用)。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
第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本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協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水利湖泊、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等(以下簡稱“調查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各自領域內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工作。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可以聯合進行調查。
下列生態環境損害,由市級相關部門、機構組織開展調查:
(一)跨縣(市、區)、跨市域行政區的生態環境損害;
(二)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等市級相關部門作為責任主體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
其他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由縣市區級相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調查機關應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等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應當通過現場檢查、踏勘等方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調查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案件事實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鑒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指鑒定人、評估人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綜合運用環境科學技術和相關專業知識,采用監測、檢測、現場勘察、實驗模擬或者綜合分析等技術方法,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評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范圍和程度,確定生態環境恢復至基線并補償期間損害的恢復措施,量化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并提供鑒定評估意見的活動。
第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主要領域包括:
(一)污染物性質鑒定,主要包括危險廢物鑒定、有毒物質鑒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學等性質的鑒定;
(二)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包括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造成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資源和沉積物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三)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包括因污染物質排放或者泄露造成環境空氣或者室內空氣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四)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包括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造成農田、礦區、居住和工礦企業用地等土壤與地下水資源及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五)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對動物、植物等生物資源和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以及因生態破壞而造成的生物資源與生態系統功能損害的鑒定評估;
(六)其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主要包括由于噪聲、振動、光、熱、電磁輻射、核輻射等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第八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以及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鑒定污染物性質;
(二)分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性質、類型、范圍和程度;
(四)計算生態環境損害實物量和價值量;
(五)篩選并給出推薦的生態環境修復方案,計算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
生態環境恢復效果評估應編制獨立的生態環境恢復效果評估報告。
第九條 鑒定評估機構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協商后選定,鑒定機構由生態環境部評估機構名錄中的湖北省內機構中隨機抽取確定(賠償義務人愿意從省外機構抽取的除外),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司法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范。
第十條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對選定鑒定評估機構協商不一致或者賠償義務人不同意協商的,或發生突發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及無法及時確定賠償義務人時可以由賠償權利人依法選定。選定鑒定評估機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委托上級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推薦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以及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的,根據機構的資質范圍選定。
(二)委托其他具有相關行業鑒定評估能力的機構時,可選取3家以上(含3家)具備相應鑒定評估能力的機構,根據執業范圍、技術能力、完成時限、鑒定評估收費等進行比選。因鑒定領域特殊,滿足鑒定需求的機構少于3家的,可直接指定。
(三)委托專家出具專家意見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行業高級及以上職稱。
第十一條 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委托鑒定評估機構展開鑒定評估的,應執行政府采購管理規定。
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應當告知賠償義務人受委托的鑒定評估機構信息。賠償義務人對鑒定評估機構提出異議,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對賠償義務人的異議不予采信的,應當告知賠償義務人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二條 對于案情復雜、涉及領域廣的生態損害案件,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可以根據生態損害的不同領域委托多個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
第十三條 在刑事偵查和其他訴訟活動中,需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機構無法滿足鑒定需要的,可以委托名冊以外具有相關資質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委托鑒定情況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鑒定評估機構應根據委托方的委托事項,編制鑒定評估意見書或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意見書包括生態環境損害確認、因果關系分析、生態環境損害量化及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涉及的特別事項等。非輻射類案件鑒定評估報告書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參見《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規程(試行)》附錄A。用于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目的的,報告書格式參見《司法鑒定文書規范》。
鑒定評估報告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可以修復;對于可以部分修復的,應明確可以修復的區域范圍和要求。
第十五條 鑒定評估意見為需修復的,應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恢復方案內容包括:恢復方案篩選與價值量化內容。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恢復方案實施后,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應定期跟蹤生態環境損害及生態系統修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生態環境恢復情況,可以委托承擔相應賠償案件鑒定評估機構之外的鑒定評估機構全面評估生態環境恢復效果,開展必要的調查和監測,公開征求公眾對恢復行動的意見,調查公眾對恢復行動實施效果的滿意度。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程序包括:鑒定評估準備、損害調查確認、因果關系分析、損害實物量化、損害價值量化、評估報告編制、恢復效果評估。
第十八條 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開展業務。
第十九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持相關領域高校、科研院所、高技術企業通過申請登記,取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格,滿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活動對于鑒定的需要。
第二十條 委托鑒定評估時,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或者與鑒定評估機構簽定委托協議,明確鑒定評估項目、要求、材料提供、時限、費用支付標準等事項。
鑒定評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對委托事項進行審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委托。對于按規定不能接受委托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鑒定、評估材料。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對所提供鑒定評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應及時移交調查問詢筆錄、監測報告、影像以及其它等鑒定評估材料,為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對鑒定評估材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可能影響鑒定評估活動或結果的,應當向委托人書面說明,要求復查、確認。
鑒定評估機構根據約定進行現場調查、采集檢材或樣本的,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并對調查、采集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可以從國家和地方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鑒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 鑒定評估工作完成后,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意見書或者評估報告書。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書等文書應當符合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和原環境保護部有關技術指南及《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鑒定評估文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評估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鑒定評估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鑒定評估文書上進行,并蓋章確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鑒定評估文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鑒定評估機構的原意。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應當進行專家審查,并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委托人可以要求鑒定評估機構、鑒定人、評估人對鑒定意見、評估報告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
在賠償磋商過程中,鑒定人、評估人應當按照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通知要求參加磋商會議。
在訴訟過程中,鑒定人、評估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出庭作證。
第二十七條 鑒定評估機構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規定的,按照行業收費要求或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相關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開展環境損害鑒定業務,其他鑒定評估機構和鑒定人、評估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業務應當執行《湖北省司法鑒定條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有關受理、回避、鑒定文書制發和補正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培育、人員培訓、審核登記、資質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依法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在鑒定評估活動中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市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業具有鑒定評估能力的機構、鑒定評估人員、專家在鑒定評估活動中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鑒定評估機構應健全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檔案管理。檔案材料包括鑒定評估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委托書、合同或協議、鑒定評估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材料原件等。
第三十一條 如國家出臺同類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本辦法自行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