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印發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公。全文如下:
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以下簡稱《辦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令 第11號)(以下簡稱《2019年名錄》)、《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9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發證登記范圍和管理類別
納入《2019年名錄》所有行業的排污單位,凡未持有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許可登記的,都應申領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或進行登記。其中,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類的排污單位應當到核發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并獲取登記編號。
二、發證登記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對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33個行業開展排污許可清理整頓,所有列入清理整頓行業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或排污信息登記。其中,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晚應于3月31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報工作,確保按期取得排污許可證。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詳見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2019年名錄》中除上述行業外的所有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或排污信息登記。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詳見附件2。
三、核發部門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核發工作,已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由市級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工作,具體事宜可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系。
四、申領流程
(一)注冊、登錄。排污單位可登錄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冊賬號,首頁法規標準欄目,可查找相關法規標準、附件資料等。
(二)填報信息。排污單位可按照《辦法》及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有關要求,在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機關提交通過該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疫情防控期間不需提交,可待疫情過后及時補充提供)。無行業規范的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2018)填報。排污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信息公開。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通過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四)核發。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依法依規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按時做出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不予核發的決定。
五、登記流程
凡屬《2019年名錄》登記類的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填報排污登記表后,系統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六、依法監管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進行登記。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按證排污,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對于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或者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擅自降低管理類別填報排污登記表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24日
原標題:山西:關于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