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生態監管 河南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實施《河南省藍天工程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其中省直相關部門是指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考核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以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包括產業結構調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鍋爐治理、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秸稈禁燒、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10項指標。
省直相關部門考核指標包括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完善機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內容。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年度考核總分值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的60%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總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70—90分(含70分)為良好,60—70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省直相關部門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完善機制、制定方案情況為30分,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70分。考核結果按評分值實施排名,前3位的省直相關部門為先進單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為合格單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為不合格單位。
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制定落后產能淘汰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指標的考核細則;省環保廳負責制定燃煤鍋爐治理、工業大氣污染治理、機動車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等指標的考核細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商務廳負責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裝水泥和預拌砂漿使用指標的考核細則;省農業廳負責制定秸稈禁燒指標的考核細則。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配合制定機動車污染防治指標的考核細則。
第六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是《行動計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依據我省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并確定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并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省直相關部門要將藍天工程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范圍,確定藍天工程年度重點任務或治理項目,組織協調推動本部門本系統落實藍天工程實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標和重點工作任務清單,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至相關省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部門或企業,明確主體責任。
第七條省環保部門每月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其他縣(市)PM10、PM2.5月均濃度進行排名,對排名后3位的省轄市、后2位的省直管縣(市)和后10位的其他縣(市)進行預警通報。對連續3次排名后3位的省轄市、后2位的省直管縣(市)和后10位的其他縣(市)進行公開約談,并在新聞媒體曝光。
第八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及省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將年度自查報告報送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質量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推進、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九條考核工作在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的領導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省政府。
第十條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月排名連續5次排名后10位的其他縣(市),實行“一票否決”,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相關市、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暫停該地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直相關部門,由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對終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除暫停該地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省轄市、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對大氣污染嚴重,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惡化的地方,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追究當地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