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益突出的環境污染防治問題,地方環境部門在執法、監管方面的權力將更加明晰。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指導意見強化了地方政府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其中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市級環保部門對全市區域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在市級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針對試點省份,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未納入試點的省份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此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機制,確保“十三五”時期全面完成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務,到2020年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按照新制度運行。
根治地方干預“痼疾”
事實上,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作為我國生態文明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三年來全面深化改革在生態環保領域進行的新探索。
以“保發展”為名,行地方干預之實,一直是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打破環保工作中地方干預‘痼疾’,關鍵是理順環保系統省市縣三級關系,理順環保部門與所屬地黨委政府之間責任關系。”環保部地方環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張玉軍說,指導意見在清除“地方干預”病灶方面,既發力,又運用“巧方”。
首先從制度設計上解決干預。一是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市(地)級環境監測機構,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真實有效。二是市(地)級統一管理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執法力量,依法獨立行使執法權,執法重心實現下移,強化督查企業。
其次從人財物保障上解決干預。一是駐市(地)環境監測機構的人財物管理在省級環保廳(局),而市(地)縣無支配權。二是縣級環保機構以及監測執法機構的人財物管理在市級環保局,而縣級無支配權。
后從領導干部管理權限上解決干預。指導意見在領導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創新。省級環保部門主管所有市(地)環保局長,以及駐市(地)環境監察和監測機構人員,增強調控能力;市(地)級環保局負責規劃區劃、統一執法。
環保機構如何垂直管
有人擔心,垂改后,地方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轉移到環保系統或者上交到上級政府。對此,環境保護部地方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吳舜澤指出,垂改不是改變或者弱化地方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而是要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主要責任。
指導意見明確地方黨委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并加強監督;制定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并嚴格落實,依法追責;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環境監察職能,經省政府授權,落實對市級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
“這是中央文件層面提出制定并落實環保責任清單。”吳舜澤說,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避免責任多頭、責任真空、責任模糊等問題。
而在一些地方,基層環保隊伍在能力建設上存在諸多不足,甚至經費、著裝、編制等都得不到保障。此前媒體在貴州采訪時,環保執法人員著裝不規范,形象有悖于一支執法“正規軍”。“全國有100多個縣級環保局是事業局,100多個縣級環保局是合署局,名不正言不順導致很多尷尬。”吳舜澤透露。
指導意見提出,要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的執法部門序列,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明確環境執法人員統一著裝,增強環境執法性。
12省市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
正因為這是一項復雜的改革,所以指導意見提出有序分類推進。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開展試點工作,并積極做好前期準備。試點省份改革實施方案須經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來自媒體的報道消息稱,河北、上海、山東、河南、江蘇、福建、湖北、廣東、重慶、陜西、青海、貴州等12個省(市)已經提出了改革試點申請,并開展了改革試點方案起草等前期準備工作。
環保部地方環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葉民解釋,“各個省(市)的情況差異較大,我們的原則是成熟一批、備案一批、啟動一批。”葉民介紹,那些未納入試點的省份要積極做好調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組織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經環保部和中央編辦備案同意后組織實施、有序開展,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工作。
中科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副院長分析,市環保局人事權的上收、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這三項改革需要與黨政同責、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等配套制度進行協調,充分發揮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參考資料:21世紀經濟報道、經濟參考報、新華社、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