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有第19個稅種——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8月2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立法法》對“稅收法定”作出明確規定之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首部單行稅法。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草案的立法原則是“稅負平移”,從排污費“平移”到環保稅,征收對象等都與現行排污費保持一致,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我國從2003年開始征收排污費,截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000多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樓繼偉說,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后,將產生多大變化?樓繼偉指出,在稅負方面,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允許各地在規定基礎上進行上浮。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因為現行排污費也同樣是各地有別,誠如北京的收費標準是低標準的8—9倍。
“稅負平移”誰的機遇?
而“稅負平移”后,在環境監管的力度上會帶來怎樣的變化?值得關注的是,現行排污費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問題較為普遍,企業長期拖欠排污費的情況屢屢發生。
近期,山東省環保廳就組織各市環保局對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2011年—2015年度的排污費征收情況進行清查,尤其對鋼鐵、煤炭企業2015年度排污費的核定征收情況進行重點稽查,對長期拖欠排污費的排污單位進行了集中清理催繳。
“‘費改稅’后,原來由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并由稅務部門征收,可以加強征收的力度。同時,環保稅收入的使用也會更加規范。”山東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指出。潘明星同時指出了草案的一個亮點,草案賦予地方制定浮動稅率的權限,與以往不同,此次環保稅法賦予地方權力的對象不是地方政府,而是地方人大。“這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這意味著環保稅將成為治污減排、環境治理的一大利器。”潘明星說。
業界資深人士侯宇軒則介紹說:“環保稅將向企業征稅,原來繳納排污費不規范的企業未來將接受更嚴厲的監管。”在侯宇軒看來,環保稅的計稅依據是污染物排放量,相對排污費而言,環保稅征收的強制性、規范性更強,企業減少污染排放量的動力更充足。環保稅征收將促使企業主動控制污染排放量、處理污染物,一些企業沒有能力自己控制污染排放量,將污染治理服務外包給第三方企業的需求將會增加,對于環保第三方治理企業也是一大利好。
如何避免成為排污費翻版?
無獨有偶,作為對原排污費的“費改稅”延伸,環保稅法草案究竟意義幾何?是否換湯不換藥?一切似乎還沒有明確答案。
不過,要讓草案不再只是排污費的另一個翻版,還須進一步明確此次環保稅的征收意義。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劉洪巖認為,如果此次征稅能促使更多企業提高自身的清潔生產能力,并將其視為產業升級的動力,將會讓企業更好地承擔起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一種負擔。
劉洪巖進而指出,通過征稅實現清潔生產,才是此次“費改稅”的真正意義所在。在他看來,北京、上海、武漢等地的排污費早已提高,而如果此次環保稅的稅額高于原有排污費,是可以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的。
對于之所以沒有將二氧化碳納入此次征稅范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指出,《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針對排污行為進行征稅,也就是說,針對的是行為本身。劉洪巖則認為,不只是二氧化碳,包括生態、自然資源等都應納入到征稅中。他表示,現在探討的只是狹義的環境保護稅。
“其實,二氧化碳并不屬于污染物,而是影響環境的物質。現在,我們只是將污染物納入征稅范圍,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二氧化碳是應該納入這個范圍的。”劉洪巖強調,很多國家目前都實行碳稅,我國也應借鑒別國經驗。
“良藥”能否發揮環保功效?
顯然,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綠色GDP成為衡量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現行環境形勢嚴峻,傳統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已不適合我國未來的發展,轉型升級由“粗”到“細”,勢在必行。污染物排放作為產業結構轉型中的重要一環,環保稅的出臺將為綠色發展、環境保護“錦上添花”。
“費改稅”作為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以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環保稅率的設定不以增加稅收為目的,而是以改善環境為“己任”。地方重經濟輕環境的思想造成很多本該征收的排污費無法按規定上交,行政權力干預也容易滋生“腐敗”。相對于排污費而言,環保稅將“環保”上升到法律高度,規范了征收標準,確定了征稅數額,保障了稅收用途。
但與此同時,“費改稅”順利實施,需要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環保稅屬于新鮮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環保稅整體基調偏向“柔和”,目的在于鼓勵企業通過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如果環保部門執法不嚴,將會“架空”環保稅。所以落實環保稅法應將《環境保護法》和《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綜合分析與應用,統籌兼顧,明確納稅人、稅收機關、環保部門之間的責任,制定環境保護基本征管程序,明確稅收主體權力和義務,完善制度的約束和配合。
此外,環保稅這劑“良藥”,需要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相互協調和配合。只有將權力、責任、監管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全過程,才能將環保稅的環保功效發揮到。
(參考資料:光明網、中國科學報、中國青年報、經濟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