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再次邁出一大步,這次是《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次全體會議,其中主要內容之一是審議環保稅草案。按照《立法法》,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業內專家預計環保稅草案快年內能獲得通過。
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制度已經實施30多年。環保稅法的出臺,將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同時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有望增加到19個。“費改稅”此前已有成功先例,如車輛購置費改為車輛購置稅。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指出,從理論上說,排污費和環保稅只是名稱不同而已,作用機理相同。但在現實中,環保稅的征收力度可能會比排污費更大。因此,對于遏制企業污染排放的作用會有所提高。
根據草案,我國擬征收環境保護稅,并把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前述會議上說。
環保稅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與此同時,樓繼偉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對草案的說明中也曾指出,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草案規定,征收環保稅后,將不再征收排污費。
長期研究中國環境稅收制度的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蘇明曾對媒體表示,開征環境稅的難點一是征收范圍,窄一點還是寬一點要慎重;二是稅率,高一點還是低一點要相宜。據公開資料,此次草案中提出,環保稅的納稅人指的是與環境保護法相銜接,將納稅人確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樓繼偉在草案說明中也指出,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不繳納環保稅。這也就是說,環保稅將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此外,樓繼偉還對稅收優惠進行了說明,規定了5種免稅情形,包括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不包含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對固體廢物免稅等。同時,對于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情況,將減半征稅。
賈康進而指出,稅收需要考慮到可實行性,因此落實到具體操作上,需要進行細化,繼而走嚴格的法定程序。
7省份繳稅高于國家標準
與此同時,環保稅法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按照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有關要求,全國31個省份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礎上上調1倍。其中,有7個省份調整后的收費標準高于通知規定的低標準,如北京的收費標準是低標準的8—9倍;天津的收費標準是低標準的5—7倍,江蘇分兩步調整至低標準的3—4倍。
按照草案的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11200元。同時,兼顧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而事實上,“排污費制度對于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樓繼偉說,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制度確立于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現行環保法延續了這一制度,2003年國務院出臺管理條例對排污費的征收、使用的管理作出了規定。據統計,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500多萬戶。2015年征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
不過,樓繼偉表示,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豈能淪為增收工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無論是在財稅制度還是環境容量上,都有著不同的特質或與發達國家處于不同的階段,他山之石何以攻玉,是必須細致研究的問題。首先,我國處于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階段,霧霾、水污染和在大城市中一直被忽略的噪聲污染都有不同程度的惡化。于是,征收了30多年的排污費是一種懲罰性收費,那么,費改稅后的環保稅是否也是懲罰性質的呢?
可是,環保稅本身應該是調節性質的,所以歐洲很多發達國家的環境稅都是在環境改善之后有了充足的環境容量才開始發展,用稅收作為一種調節。在環境惡化的當下征收環保稅,由于環境容量不大,沒什么空間進行調節,即使初衷是調節行為依然可能變為變相懲罰。值得欣喜的是,此次調整稅額的權力給了地方立法機關即地方人大而非地方政府,希望稅收法定原則能得到貫徹并為約束超征沖動起到一點作用。
其次,環保稅要發揮作用,就要求通過科學化的手段來評估企業并引導企業行為,而環保稅采用申報制度,這對環保部門的污染物排放核定和監測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即使在排污費由環保部門收取的時候,執行中很多都是按物料和能耗來折算的,環保稅立法后,由稅務機關征收,環保部門監管,環保部門的動力和經費是一大挑戰。而根據稅務部門的征收習慣,基層一向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會不會產生“議價”并變相地污染合法化,是必須面臨的問題。
從征收環保稅開始,中國也踏入了上這股“綠色稅收”的風潮。目前,只是將排污費平移轉為稅收,日后還有生態資源稅和爭議頗多的碳稅等更大的挑戰。如何從一開始就確保環保稅不像分稅制一樣異化,保證其調節性作用而不淪為增收手段,都需要更細致的研究,這對于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都極為重要。
(參考資料:財經日報、澎湃新聞、南方都市報、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