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環評法修改來的突然,去的匆忙,既沒有任何預兆,產生的輿論效果也很有限。
根據人大新聞網的消息:6月27日,相關法律修正草案被提交全國人大,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發布了修改決定。而在此之前,關于環評法的修改并沒有出現在人大的立法工作的議程中。今年5月20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甚至還在微博上公開呼吁全國人大修訂環評法。
另外一個讓人感到意外的地方是,這次環評法的修正草案并沒有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而是選擇“關門立法”。法律的修改也不是單獨進行,而是與其他5部法律打包進行。這樣的修法過程很難不讓人產生疑惑。
媒體援引相關環境法學家的解釋:由于此次修訂屬于“爭議不大,條文不多”的修改,所以可以由常委會直接審議和表決,不需要征求公眾意見。然而,這次環評法的修訂真的是“爭議不大”嗎?問題恰恰就在這里。
據公開資料,環評法的此次修訂包括“環評審批不再作為核準的前置條件”等,其中三點都和行政審批有關。修改后,環評行政審批不再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也被改為備案,同時,兩個預審也被取消——此前,水土保持方案需水利部門預審、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需行業預審。
雖然此次修改看上去只是履行簡政放權的“規定動作”,眾多環保資深人士還透露,環保部就著此次修訂,提出了幾個突出的問題。誠如針對規劃環評,本次修訂就增加了根據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需要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等規定,并且,規劃環評的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
另外,針對“未批先建”的項目,此次修訂將高罰款從二十萬元改為總投資額的1%至5%,力度加大了不少,對于大型項目而言,罰款力度甚至不亞于按日計罰。雖然從篇幅來看,相較于同時修訂的其他五部法律,環評法修改的條款也是多。但上述環保人士發現,此次修改并非他們期待的“大改”。
事實上,未來5年,是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也是規劃環評大有可為的關鍵時期。面對經濟轉型的巨大壓力和嚴峻的環境污染狀況,“我們等不起、拖不得,要迎難而上,以規劃環評落地環評的改革與創新。”環保部副部長潘岳日前強調。
環保部在完成了西部大開發戰略環評、中部地區發展戰略環評后,又啟動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區戰略環境評價。一方面是“環保部盡它的職責來推動這個事”,另一方面是環保部在探索創新管理方式。
潘岳明確表示,要創新環評與排污許可的深度融合,強化排污許可在環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強化大數據應用,全面修訂環評技術導則等。更重要的是環保部將配合有關部門,嚴肅環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過去規劃“未評先批”、項目“未批先建”現象大量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追究不到位。“現在,我們將依據新《環保法》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制訂《規劃環評責任追究辦法》,讓違法責任人付出代價。”
而環評行政審批不論前置與否,只要依法嚴格執行,便有能力實現對相關項目的環評把關,環評前置被“弱化”,擔憂者憂的是本就有效性存疑的環評審批,被混在其他程序之中同步進行,環評審批更加不獨立,更加沒有決斷力,一票否決更加困難。并聯到一起的幾項審批會讓環評否決變得艱難,掣肘更多,而在環評單獨前置的時候,環評前置程序對工程項目的話語權,其實公眾同樣憂慮。
現在所應討論的是,既然環評法悄然修改,使得環評前置變成了“并聯前置”,如何才能讓環保部門在這樣的新法背景之下保持(甚至更加)強有力履職?由于監督不到位,環保部門也可能出現權力尋租、環評腐敗,但以環境生態保護計,環保部門的權力還是不夠強,還應該更強。環評前置(或者更進一步說,是環評程序實質化運轉)從十三年前立法開始,就成為各部門博弈的焦點,其背后考驗的其實是:發展優先,還是環境保護優先的發展思路之爭。十三年環保前置制度所遭遇的非議,與此時的法律變化之間,是否有某種潛在的因果?
看重環評、把環評程序當真,不論其是單獨、優先的前置設計,還是聯合前置于項目開工之前,都需要認真、較真的環評程序。如今,環評法修訂木已成舟,法律的實施過程依然有必要盯緊環評、認真對待環評,公民咬住環評不放,公民環境權才有被尊重、被正視的可能。
(參考資料:騰訊新聞、南方周末、南方都市報、科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