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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藥廠環保驗收監測
制藥廠環保驗收監測內容
1 監測期間工況要求
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敘述現場監測期間企業生產情況、實際產量、設計產量、生產或運行負荷率(以主產品產量考核生產負荷);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處理污染物量、實際處理污染物量、處理負荷率。
2 驗收監測的內容
制藥建設項目驗收監測內容主要依照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同時記錄風向、風速、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及天氣情況);廢水車間及總排口污染物排放監測、項目雨排口監測;噪聲監測;
2.2 廢氣凈化設施處理效率的監測;污水處理設施及各主要處理單元處理效率的監測;
2.3 單位產品排水量的核查;
2.4 廢水排入集中的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對污水處理廠的進口、出口進行監測并對運行期間進口、出口數據進行收集和分析;
2.5 受建設項目影響的環境敏感目標的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批復有要求時);
2.6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中需現場監測數據評價的項目和內容及總量控制指標的監測。
3 監測點位
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及相關的技術規范確定各項監測內容的具體監測點位并繪制各監測點所在的廠區位置圖、各監測點位的平面布設圖;對于廢氣排氣筒,應給出測點所在截面的幾何尺寸。
對產污工藝相同、污染物排放因子也相同的多個排放口,可采用隨機抽測的方式監測(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 50%)。對于安全防護措施無法落實的排放口可不布點監測。監測點位一覽表參見附錄C 中表 C.16-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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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監測因子及頻次
4.1 制藥建設項目驗收監測主要污染因子參考表1。
表 1 制藥建設項目驗收監測主要污染因子一覽表
污染源類型及其監測點位 | 監測污染因子 | |||
廢氣 | 有組織 | 化學合成類 | 化學合成工序 | *、顆粒物、氨、非甲烷總烴、苯、甲醇、甲醛、氯甲烷、*、苯胺類、氯苯類、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臭氣濃度等 |
精制工序 | 顆粒物、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總烴等 | |||
溶劑回收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總烴等 | |||
提取類、中藥類 | 粉碎前處理 | 顆粒物 | ||
提取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等 | |||
分離純化 | ||||
干燥 | ||||
溶劑回收 | ||||
發酵類 | 發酵工序 | 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顆粒物等 | ||
廢菌渣烘干廢氣 | 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等 | |||
精制工序 | 顆粒物、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總烴等 | |||
溶劑回收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總烴等 | |||
生物工程類 | 制備 | 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 | ||
擴大化 | 二氧化碳、乙醇、非甲烷總烴等 | |||
分離純化 | 顆粒物、*、氨、*、環氧乙烷、乙腈、甲醛、非甲烷總烴、 臭氣濃度等 | |||
溶劑回收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總烴等 | |||
動物房 | 臭氣濃度 | |||
混裝制劑類 | 粉碎、干燥 | 顆粒物、非甲烷總烴 | ||
鍋爐、焚燒爐廢氣 | 煙氣黑度、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 |||
其他廢氣 | 按照排放標準要求及設計指標設監測因子 | |||
無組織 | 污水處理站 | 廠界上、下風向 |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 | |
罐區或其他露天操作工藝 | 甲苯、甲醛、丙酮、乙醇、非甲烷總烴等 | |||
廢水 | 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及各處理單元 | 按照排放標準要求及設計指標設監測因子,計算去除效率 | ||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各處理單元 | 按照設計指標設監測因子,計算去除效率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口 | 流量、一類污染物(總汞、烷基汞、總鎘、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等) | |||
生活污水(如單獨排放)排水口 |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動植物油、氨氮、總磷、總氮等 | |||
總排放口 | 化學合成類 | 色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生化需氧量、揮發酚、氨氮、總氮、總磷、總銅、總鋅、硫化物、氯化物、硝基苯類、苯胺類、總有機碳、急性毒性等 | ||
提取類、中藥類 | 色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動植物油、生化需氧量、總氮、總磷、總有機碳、急性毒性等 | |||
發酵類 | 色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生化需氧量、總氮、總磷、總有機碳、氯化物、急性毒性、總鋅等 | |||
生物工程類 | 色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總氮、總磷、甲醛、乙腈、總余氯、糞大腸菌群、總有機碳、急性毒性等 | |||
混裝制劑類 | 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生化需氧量、總氮、總磷、總有機碳、急性毒性等 | |||
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進出口(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時) | 色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生化需氧量、揮發酚、氨氮、總氮、總磷、總銅、總鋅、硫化物、氯化物、硝基苯類、苯胺類、總有機碳、急性毒性等 | |||
雨排及清下水排口 | pH、化學需氧量、石油類、總有機碳等 | |||
噪聲 振動 | 廠界噪聲 | 等效連續 A 聲級 | ||
敏感點噪聲 | 等效連續 A 聲級 | |||
其它 | 要求核查的工藝參數 | 水循環利用率 | ||
備注 | 1. 因制藥行業化學品種類多,表中所列主要污染物及監測因子應結合項目工藝種類、產污特點,針對原輔材料、穩定中間體、產品中所涉及的特征因子,參考環評報告和相關排放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 表中所列其他廢氣,主要指產生二次污染、易擾民的污染源所排放的廢氣,應結合產污特點,根據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確定,如污水處理站有組織廢氣、廢菌渣烘干廢氣等。 3. 廢氣無組織排放源廠界布點原則根據 HJ/T55 進行。 4. 雨排口僅在有流動水時采樣。 5. 廠界噪聲布點原則 (1) 根據廠內主要噪聲源距廠界位置布點; (2) 根據廠界周圍敏感點布點; (3) “廠中廠” 原則上不布點; (4) 面對海洋、大江、大河的廠界原則上不布點; (5) 廠界緊鄰交通干線原則上不布點。 6.以上敏感點或敏感目標指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及環評審批文件規定需重點關注的區域或目標。 |
4.2 制藥建設項目驗收監測頻次
廢氣、廢水、噪聲等污染因子的監測頻次,按環發(2000)38號文件、GB16297、GB8978、GB5468、HJ/T55等相關標準中有關規定執行。雨排口監測頻次一般為1-2次/天,不少于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