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28號)和《河南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豫財環資〔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河南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對河南省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財政部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2〕28號),明確了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分配辦法、下達流程、使用管理等有關要求。根據中央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實際,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對《河南省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環〔2019〕12號)進行了修訂,征求了省生態環境廳、各市縣財政局和廳內有關處室意見,對所提意見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后,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
《河南省省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含7章23條,主要為總則(4條)、職責分工(2條)、資金使用與分配(3條)、資金下達(4條)、績效管理(4條)、監督檢查(3條)、附則(3條)等內容。與2019年制定的資金管理辦法相比,《辦法》主要在資金使用和分配、資金下達等章節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資金支持范圍。根據中央辦法和我省實際,將我省原辦法中“地下水污染防治與治理”調整到水污染防治資金支持范圍,將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納入資金重點支持范圍。鑒于中央辦法對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提升不予支持,但考慮到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較弱且省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規模不大的實際,結合以前年度支持情況,明確了污染防治資金可以支持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且安排的資金比例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10%。
(二)調整并細化資金分配方式。將原來“以因素法為主”的分配方式修改為“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明確了資金支持額度和分配因素及權重。其中: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已納入省級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或實施庫的項目。除省本級項目外,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省級分擔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21〕75號)中“需長期實施……且確需省級分擔的事項,省級分擔比例逐步統一到不超過30%”的有關規定,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省級補助資金數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日常工作經費類、運行維護類項目,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經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專項資金中不予安排。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包括5項因素: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農用地安全利用、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對應權重分別為20%、15%、15%、35%、15%。
(三)強化資金使用跟蹤。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要求市縣財政部門收到資金預算后,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30日內將資金預算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可依托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庫系統,對省級資金支持項目進行調度追蹤,及時掌握資金執行情況和項目推進情況。
原標題:《河南省省級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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