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的通知
吉環固體字〔2022〕23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新區(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相關環境管理要求的具體舉措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
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意見》《吉林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全面精準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放管服”相關內容,提供精準靠前服務,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具體舉措。
(一)具備貯存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能力,但不具備處置能力的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可收集、貯存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定期就近委托其他具有相關資質的經營單位處置。
(二)省內危險廢物(除醫療廢物)年產生量小于10噸的非工業源小微企業,可通過吉林省危險廢物全過程智能監管平臺非工業源小微企業模塊進行危險廢物簡易流程轉移危險廢物,不需要上報管理計劃和年報。
(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到滿足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濃度和總量情況下,可不對生產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具體工藝及運行另做要求(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除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為副產品,并且滿足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產物,不作為危險廢物管理。
(四)廢鉛蓄電池集中轉運點選址不再要求位于工業園區內,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即可。
(五)水泥窯協同處置企業和預處理企業在不突破各自原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的危險廢物處置總量和種類的情況下,水泥窯協同處置企業和預處理企業申請變更經營關系時,均不需要重新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產生的廢金屬用于金屬冶煉的,參照《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要求,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六)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利用、處置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環節,無需提供委托利用處置合同和委托運輸合同。
(七)建立相鄰省份間危險廢物協同處置合作機制,實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制度。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取消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貯存及轉運時間等具體限制(醫療廢物除外)。
(八)推動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對不同環境風險等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實行差別化管理,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無需使用吉林省危險廢物可追溯系統和危險廢物視頻智能監管平臺進行危險廢物的入庫、出庫、轉移和視頻智能監管。
(九)在吉林省行政區內,同一母公司或集團公司可以委托所屬的具備1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運輸和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子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收集。
(十)具備某危險廢物類別中的一部分廢物代碼利用處置資質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申請增加同一廢物類別中其他廢物代碼時,在滿足危險特性相同、廢物形狀相似及不超過該廢物類別核準經營規模的情況下,不認定為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更。
上述舉措發布后,國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